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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36节


    “根据《刑诉法》第106条规定,当事人是指被害人、自诉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。”

    “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,庭审通知的当事人不应该仅指被告,而应该包括被害人——即便是公诉也是如此。”

    “现如今很多人因为诈骗案损失了财物,但却只收到过检察院的受害者权利与义务告知书,其余连判决结果……甚至连是否开庭都不知道。”

    “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,因此经过上头讨论,我们决定通过这次庭审对此做出释义。”

    “不过这样一来……”

    “徐博士,你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了。”

    第496章 正义终至(中)

    “……”

    会客室内。

    听到陈灵的这番话。

    徐云整个人下意识便是一愣。

    选择做案件受害者出场,自己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?

    这是什么意思?

    眼见徐云的表情有些茫然,陈灵不由笑了笑,继续说道:

    “徐博士,你可能不太清楚,我们的安排是这样的哈。”

    “今天到场的网爆受害者有不少,个体总数在七八位的样子,但他们都将以‘证人’而非‘受害人’的身份出庭。”

    “整个庭审过程在称谓上被定性为‘受害人’的,有且只有你一个人。”

    “……”

    徐云闻言,脸上再次露出了一丝愕然。

    不过紧接着半秒不到。

    他的心中便冒出了一股明悟,这丝惊诧也同时化作了若有所思。

    原来是这么回事……

    此前提及过。

    在公诉案件中,对于是否需要通知受害人出庭,各个地方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定标准。

    这里的‘地方’可不是指各个省份那么简单,而是涵盖了更基础的法院系统。

    举个例子。

    同样一个县城下属的两个镇,各自法院对是否在公诉中通知受害人的判定可能都不同。

    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遗留问题。

    而眼下最高法计划做出受害人必须参加公诉现场的释义,对于受害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个益举。

    毕竟现如今很多刑事案件经常会出现判决结果都出好几个月了,可受害人对此却仍旧一无所知的情况。

    比如很多人都丢过手机,并且吐槽过手机找不回来,有些时候还经常扯到老外优待方面。

    但实际上呢。

    可能在你不知道的某一天,那个偷了你手机的窃贼已经被提起了诉讼,甚至可能已经在和凡凡峰峰一起踩缝纫机了。

    只是由于受理法院对受害者的判定有争议,所以没有通知你罢了——因为这种公诉是不会赔偿你损失的。

    但对于审判机构……也就是法院来说,这就未必是好事了。

    因为一旦通知被害人到场,法院往往需要费口舌去和被害人解释一堆诉讼权利。

    例如回答“既然你不判他赔我损失,你通知我开庭干嘛”这种日经问题。

    而且这种做法还会导致被害人更容易跑来法院提刑附民,能提的还好,不属于刑附民范围的又得去当面解释一堆。

    一言概之就是……

    懒得费口舌解释。

    不可否认。

    大多数法院不通知受害人到场的做法,在效率上确实可能会比通知对方要高。

    但对于受害者来说,这却属于他们当有的知情权——他们可以觉得拿不到赔偿所以不去,但是不应该连案子有结果了都不被告知。

    况且给公民普法本来就是法律从业者……尤其是法院这种官方机构该做的事儿。

    如果只是因为不想费口舌就去把这个环节缩减,这显然也是不太M.iyIGUo.Ne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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